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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1-04-20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

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

险的各项业务,包括:远期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

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

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年度计划总额。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

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

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适用《公司章程》及《董事会

授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

理。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

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

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2、各产品事业部、结算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
负责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

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结果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

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1、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对象的

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

报送批准后实施;

2、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

协议;

4、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
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应及时进行分析,做

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

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审计

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

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

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