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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1-04-20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
司截止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
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
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公司于2020年11月发现报告期
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控制重要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发现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控制缺陷后,公司立即启动了相关整改工作,截止
本报告发出日,对缺陷已制定整改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是江苏飞力达及主要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
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内部控制、企业
文化、内部控制审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合同协议管理控制、销售与收款管理
控制、采购与付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关联交易
内部控制、担保决策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管理控制、财务报告管理控制、信息披
露内部控制、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资风险、政策风险、市场竞争风险、价
格变动风险、营销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等。
    以上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组织架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
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三会”议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符合《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的要求。
    (1)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和义务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的规定,能够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确保所有股
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监督负责,建立和
完善内部控制的政策和方案,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及其成员、高管人员的行为及各子公司
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及检查,监事会由股东大会授权,负责保障股东权益、公司
利益、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董事会下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章程》所规定的具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所提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
行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
督和核查工作。
    2、人力资源内部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人力资源制度体系,制定了《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员
工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绩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为公司建立高素
质的人员团队提供健全的制度保障。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与公司全体员工
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提供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措施,保证了公司全体员
工的合法权益。
    3、企业文化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飞力达的企业使命:“助力智造企业提升供应链
管理效率,实现客户价值主张”。将“诚信、务实、成长、创新、共赢”的核心
价值观贯穿于物流服务中,立志成为“数据科技驱动的智造供应链管理专家”。
自2013年6月以来,公司携手昆山市慈善总会设立飞力达菩提心慈善基金,用于
资助由昆山市慈善总会发起的“手拉手”、“雪中送炭”、“慈善书架”、“幸
福工程”四个公益项目。公司基金宗旨为“汇聚众人爱心,关怀困难人群”,秉
承对内“紧要救急,适度救穷”、对外“担负责任,诚意付出”的原则,同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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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员工的力量,共同承担社会责任。2020年8月及12月,公司分别向江苏秉龙慈
善基金会捐赠10万元、向飞力达菩提心慈善基金捐赠12万元。
    4、内部控制审计
    公司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设立了内部审计部,并配备了专职内部审计人
员,明确了审计部门的职责范围,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对公司的经营
过程、经营结果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内部审计,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
审计人员通过财务信息检查,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5、主要业务活动内部控制
    (1)资金管理内部控制
    在资金管理活动方面,公司及各重要分子公司均建立了完整的《资金管理制
度》,以及《资金筹集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货币资金及往来
款项管理制度》等专项制度,用以规范对货币资金收支及保管业务的处理,保证
公司财产安全及财务信息质量的真实可靠。
    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了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确保了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规范了筹资授权批准
方式、程序,规定了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指
定专人对银行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进行计算,保证了筹资业务偿付环节的内部控制;
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了各项借款资金的筹集、运用、本息归还、借款合同担保
及抵质押情况,筹资过程得到了有效控制。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监管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为了规范募集资金
的管理,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办法规定,公司的募集资金实行
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用途的变更需执行严格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公
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贷款、委托贷款、借予他人或其他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管控符合有关规定。
    (2)合同协议管理控制
    公司对合同、协议由法务稽核部归口统一管理,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合同、协议订立的程序、形式、内容等合规;
合同协议履行、变更或解除基本得到有效监控;合同协议违约风险得到识别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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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处理;合同协议审批制度已基本执行。
    (3)销售与收款管理控制
    公司市场与客户中心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销售激励管理制度》、《客
户管理制度》等销售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财务部门制定了《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等收款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做到明确规范与销售有关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
审批程序;销售政策和信用管理较为合理;定期核对应收账款、及时催收;销售
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4)采购与付款管理控制
    公司重大项目及重要影响的采购业务由采购中心归口统一管理,财务部门协
同采购中心制定了《采购管理制度》及配套的审批权限,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中
心制定了《人力资源供应商管理办法》及《人资与行政供应商管理制度》等专项
制度,采购业务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较为
合理;采购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5)固定资产管理控制
    公司固定资产由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中心归口统一管理,制定了《固定资产
管理制度》,财务部门制定了配套的《固定资产财务管理细则》、信息管理中心
制定了《资讯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专项制度,相关制度及管理细则得到了较好
的贯彻执行,公司控制的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控制。购置、
处置依据适当,审批流程规范,职责分工明确;使用、维护和管理落实责任部门,
避免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
制度的规定。
    (6)成本费用管理控制
    公司由财务部门的专职人员核算成本费用。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制
订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处理成本费用核算的人员
均接受过相关专业教育、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公司按照本单位的历史成本费用
资料,同类型企业的相关资料及价格趋势等结合服务提供情况编制成本预算计划、
确定成本费用目标,按照授权制度的规定由各级人员实施审批。强化对未列入预
算和已列入预算但超过开支标准的成本费用项目的支出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
申请追加预算以保证成本费用预算的有效实施;成本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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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
    6、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总
裁工作细则》中,对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公
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内容做出具体界定,对定价原则、审批权限和手
续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已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上述关联交易
价格公平合理,没有损害股东权益。
    7、担保决策内部控制
    公司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担
保决策制度》中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对违反审议审批权限和
审议程序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责任追究条款。
    8、重大投资管理控制
    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明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的业务规则的规定。
    9、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2020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
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0号),
经江苏监管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公司存在部分贸易执行业务收入确认不
符合收入准则、收入成本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确认的完工
进度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对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
面自查、自纠和整改,制定了一系列的整改及加强管理措施,全面推行并落实到
位,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经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会计制度、
会计政策的规定完成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在审计基础上由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同时,对于财务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公


                                   6
司信息披露管理的制度执行。
    10、信息披露管理控制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等规定,制订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外
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文件,完善了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建立了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规范公
司对外披露、网上信息发布等活动,并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
要联系人和责任人。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编制定期报告,及时披露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加强
对公司网站内容发布的审核,在投资者接待中未发生有选择性、私下、提前向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漏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11、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除控股子公司自身内控制度之外,公司专门对控股子公司建立了《控股子公
司管理制度》,以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和管理。通过对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
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来参与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经营决策管理、信息管理等。公司对所委
派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办法为述职述廉、内部审计、
绩效考核、诫勉谈话等。
    公司要求各控股子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在重大事项发生
前向公司报告。对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各控股子公司须待履行有关程序后方可实施。
    报告期内,控股子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重大投资等情形。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
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
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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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量标准
   公司层面缺陷认定时,以公司税前利润为基础进行定量判断,重要性水平为
公司税前利润的10%,具体缺陷定量指标如下:
   重大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10%;
   重要缺陷:税前利润的5%≤错报<税前利润10% ;
   一般缺陷:错报<税前利润的5%。
   2、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而进行的差错更正;
   (3)对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差错,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发现;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标准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1)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严重流失;
   (4)媒体频频曝光重大负面新闻,严重损害声誉。
   五、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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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权限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要缺陷。
    1、缺陷具体情况、性质及影响:
    2020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
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0号),
经江苏监管局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贸易执行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收入准则。公司对所有贸易执行业
务均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对风险报酬未实现转移的贸易执行业务未依据交易实质
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2)收入、成本核算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公司对物流服务业务定期与客户
对账,根据对账结果开票确认收入,未在业务完成时及时确认收入,期末收入存
在跨期确认;
   (3)技术服务业务收入的完工进度依据不充分。依据自己估算的软件开发
的完工进度向客户开票并确认收入,完工进度的确认依据不充分。
   公司收到监管函后,立即成立专项小组对涉及上述问题的业务进行了全面梳
理,制定了整改计划,2020年3季度公司已经按照新收入准则要求,全面执行新
的会计核算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2日,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贸易执行业务财务信息进行调整,调整对公司营业利润未造
成影响。
     2、缺陷整改情况:
    经江苏证监局现场检查后,公司立即组织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对涉及财务报
告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和整改,制定了一系列的整改及加强管理措施,
主要包括:
    (1)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公司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在
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
价格,并结合贸易执行业务的实质重新判断后,确认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
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从而确定公司在2020 年度从事贸易执行时的身份是代理人,


                                    9
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2)公司在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信息中已就原贸易执行业务统一按
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并披露;
   (3)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2日,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
年度报告中涉及贸易执行业务财务信息进行调整和披露;
   (4)组织相关人员重新深入研究学习新收入准则,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后,
对公司业务模式以及结算流程进行审慎的梳理,依据新收入准则确认2020年的收
入会计核算;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
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
或该服务的提供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综合
物流服务、基础物流服务、贸易业务和技术服务构成,具体收入确认原则为:
      ①综合物流服务及基础物流服务的收入确认是在提供业务操作结束后,
按照合同结算条款约定制作对账单,按照月结周期发送客户确认,于得到书面回
复后的当月确认收入,并按照要求开具发票;
      ②贸易收入确认是基于公司对贸易业务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拥有对该
商品的控制权,对贸易收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③技术服务收入确认为公司在系统集成交付给客户,并取得客户的终验
报告后确认收入的实现。
    公司2020年年报已经按照上述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整改,截止本报告发出日,
上述整改措施已经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3、缺陷整改计划
    依据公司对上述缺陷制定的整改计划以及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核算,
2021年公司将持续加强运营管理的内部控制,深化内控措施的全面落地:
    (1)组织成立业财一体化项目组,以风控、合规为目标开展全业务、全组
织、全体系的流程梳理,将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促使公司依
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2)组织专门人员制定财务核算规范,做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
程信息化,财务部门就核算规范组织多轮交流与培训,把内部控制融入业务、融


                                  10
入信息化,使风险、内控、合规等管控工作与业务无缝对接;
    (3)公司加大对内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的投入,经审计委员会提名,根据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聘任了专人担任审计部总经理,目前审
计部已经按照上述监管部门及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要求有序开展工作,加强对
内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准确揭示风险隐患和内控缺陷,促进公司不断优化内控体
系。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合理有效。
    六、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了认真的测试检查和分析,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
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
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总体上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作。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能得到一贯、有效的执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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