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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
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
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
理。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
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
维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
长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材料,未发现上述
人员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我们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3、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4、同意公司聘任王佩芳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赵先德                  廖卫平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