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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公司章程(2022年11月)2022-11-24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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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目录 ......................................................................................................................................................... 2
第一章 总则 .........................................................................................................................................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4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43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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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通知 ................................................................................................................................... 44
   第二节 公告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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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由昆
山飞力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注册号为320583400029029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1]950
号《关于核准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
复》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1年7月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Feiliks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Inc.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昆山开发区
             邮政编码:215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36,915.475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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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联席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
     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资讯总监、研发总监、行政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全方位服务客户,超越客户需求,让物流服务更加卓
     越,使公司成为最优秀、最专业的现代物流管理公司。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综合货运站(场)(仓储)、货物专用运
     输(集装箱)、普通货运;承办空运、海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揽货、
     订仓、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及咨询业务);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办理
     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送手续;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
     中转;代收运费,代办结算及其他相关业务、货运办理(代办),无船承运业务、装卸
     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以工商注册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票是公司签发给投资人的证明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序                                                     认     认购股
      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发起人企业注册号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号                                                     股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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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资形   (万股)
                                                        式
                                                                                    2008年6月
1   昆山市创业控股有限公司      320583000008825       净资产    1900      23.75%
                                                                                      16日
    昆山亚通汽车维修服务有      320583000189965                                     2008年6月
2                                                     净资产    1900      23.75%
    限公司                                                                            16日
    昆山飞达投资管理有限公                                                          2008年6月
3                               320583000246264       净资产    1900      23.75%
    司                                                                                16日
    昆山吉立达投资咨询有限
4                               320583000244402                                     2008年6月
                                                      净资产    1900      23.75%
    公司                                                                              16日
    苏州国嘉创业投资有限公      320500000058134                                     2008年6月
5                                                     净资产     400      5.00%
    司                                                                                16日
          合    计                                              80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369,154,750股,全部为普通股。其中27,000,000股
     为公开募集;4,909,000股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募集;257,245,750股为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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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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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认购的公司上市后所
增发的股份,自增资发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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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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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以各种方式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的当日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作出书面报告: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
   (三)决定将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予以转让;
   (四)委托他人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七)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接管或决定解散;
   (八)决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
   (九)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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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公司董
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
资产且不能限期归还、或依据本章程规定以扣减分配利润方式或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进行清偿时,公司董事会立即启动和采取司法程序冻结、执行侵占公司资产的控
股股东所持的本公司相应股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的
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当日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若董事
长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总监应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
书,同时抄送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的当日发出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三)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议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知,启动向有管辖权的
司法机关申请办理冻结、执行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司法程序,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
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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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行为: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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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批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4)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资助行为: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可豁免提交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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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便利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是否同意召开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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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是否同意召开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事项;
   (二)具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提案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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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的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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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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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时,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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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或直接终止股东大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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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3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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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事项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关联交易时,应由非关联股东投票表
决;股东大会应根据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结果对关联交易作出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关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召集人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应当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
交易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如果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交易事项与某一
股东之间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当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并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二)公司股东与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并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股
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最迟应当在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前向主持人披露,并自动回避表决。
    (三)股东大会在表决关联交易事项之前,主持人应当宣布和告知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持有表
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如果关联交易事项是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向董事会或主持人进行披露,并参与了对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其所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内;主持人应当宣布关联
股东对关联交易所作的表决无效。
    (六)股东大会对关联股东没有回避并参与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的情况下所通过的股
东大会决议应认定为无效决议,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无效决议。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经营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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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名推荐董事
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形式
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
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4、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
       1、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监事
候选人,由本届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监事会可以提名推荐公司监事候选人,并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选举。
       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
生。
    (三)关于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形成和提交方式与程序
    1、董事会对于被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立即征询被提名人是否同意
成为候选董事、监事的意见。
    2、董事会对有意出任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应当要求其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表明其同意接受提名和公开披露其本人的相关资料,保证所披露的本人资料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当选后能够依法有效的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3、董事会对于接受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尽快核实了解其简历和基本情
况,并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董事会根据对候选董事、监事简历和基本情况的核实了解及提名人的推荐,形
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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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投给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
每一股东所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票数。
    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股份数的赞
成票。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的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根据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名额,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具体确定当选
董事或监事。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表决办法:
    (一)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时,每位股东享有的投
票表决权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在行
使投票表决权时,有权决定对某一董事、监事候选人是否投票及投票份数。
    (二)股东在填写选票时,可以将其持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也可以分别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并在其选定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名下注明
其投入的投票权数;对于不想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其名下注明零投票权数。
    (三)如果选票上表明的投票权数没有超过股东持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票有效,
股东投票应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四)如果在选票上,股东行使的投票权数超过其持有的投票权总数,则选票无效,
股东投票不列入有效表决结果。
    (五)投票表决结束,由股东大会确定的监票和计票人员清点计算票数,并公布每
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额,确定董事或监
事人选。
    (六)当选董事、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股份
数的赞成票。股东大会对于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
成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依照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的人数和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有效得票数,按照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七)如果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候选董事
或监事的人数超过预定选举的人数,对于按照得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没有被选到的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即为未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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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如果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全部或部分没有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致使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没有达到预定的选举人数,可对
未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如果在第二次投票中选出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尚需选定的董事、监事人数,按照各
候选人得票由多到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当选董事或监事;如果没有产生获得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或产生的候选人数不
能满足预定选举的名额,则本次股东大会不再选举,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九)如果出现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数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数相同,且超过预定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情况,则需按照本条
有关规则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如果经过第二次投票选举仍然没有完成预定选举的董事
或监事,则本次股东大会不再选举,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十)如果一次股东大会经过两次投票选举后,仍然无法选出本章程规定的相应类
别和名额的董事或监事,本次股东大会不再投票选举,应安排下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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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换届选举的决议,新当选的董事、监事
的任职期限为自当选之日起三年。在每一届任期过程中增选或补选的董事、监事,其任
期为自当选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的剩余任期。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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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中不设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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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
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违背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董事会有权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每届任期届满,公司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和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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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被免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
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应当继续永久的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
擅自披露、揭露或泄露,直到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成为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自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之日起,应当继续永久的保守公司商
业秘密,不得擅自披露、揭露或泄露,直到其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成为正式公开披露
的信息为止。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
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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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应设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或罢免公司董事长;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拟定董事报酬方案;
    (十九)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
    (二十)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构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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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符合下列标准的,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不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
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上述标准。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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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述标准。前述
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
务指标,适用上述标准。
    公司进行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标准。
    已按照前款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
或接受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三)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上述标准的,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四)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财务资助
及提供担保事项,遵从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前提下,可就其职责范围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被授权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管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五)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决定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事项。
    (六)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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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下述文件:
    1、审批使用公司的董事会基金;
    2、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文件;
    3、根据董事会决定,签发属下全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八)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九)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向总裁及公司其他人员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
    (十)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
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一)提出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人选。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应当分别在上下两个半年度
各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经全
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临时会议提前通知的要求。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1/3以上董事提议;
    (三)监事会提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一)书面送达;
    (二)电话送达;
    (三)传真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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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电子邮件送达。
    董事会临时会议亦可通过其他方式送达。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召集人和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表决方式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投弃权票必须申明理由并
记录在案。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本章程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
相关规定。
    董事会应当根据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或议案所作的表决结果作出书面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就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通知予以声
明,并自行回避;若其不自行回避,董事长和其他董事均有权要求其回避。关联董事未
回避表决的,其投票不得计入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和表决票数之中。
    董事长应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能够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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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委托董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委托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
策,由委托董事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每一名董事只能接受和代理一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相应董事权利。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的
需要设置一名联席总裁、数名高级副总裁及副总裁。
    公司总裁、联席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人力资源总
监、资讯总监、研发总监、行政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除董事会秘书外,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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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资讯总
监等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经营盈亏等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裁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用工、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涉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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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一名联席总裁职务,联席总裁由
总裁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联席总裁协助总裁工作,总裁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联席总裁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监事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辞
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之日起辞职生效;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人数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
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或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然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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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提出辞职、被免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
平合理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
束予以确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监事会
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在任职期间,如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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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的情况下,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当由
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方式。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会应当根据监事对所审议事项或议案所作出的表决结果作出书面决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全体监事签字确认。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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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召集人和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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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为:
    (一)同股同权同利;
    (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公司在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需要的基础上,实行科学、合理、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在存在年度盈利和盈利积累的情况下,应合理平衡公司战略发展、正常经营
和回报股东的关系,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年度或年度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连续三年母公司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订
或调整股东投资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投资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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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作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不含现金分红时,董事
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7.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当年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足,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公司聘用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四)公司实施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具有成长性,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批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年度实际盈利、资金供需等综合情况制订利润分配预
案。
       2.董事会提出和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充分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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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60日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
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
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时,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公司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符合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4.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
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听取有关投
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七)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
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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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同意分配的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60日内实施并完成利润分配事宜。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
时应当相应的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日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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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电话、传真或邮
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电话、传真或邮
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局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的日期为准,没有显示
或显示不清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以电话和电子邮件送出的,自通话和电子邮件发出的当日为通知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 )、证券时报网
(www.secutimes.com )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其它公共传媒上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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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等其它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
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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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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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之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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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后”、“不超过”、“达到”都含本数;
“不满”、“不足”、“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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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
规则。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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