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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飞力达: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4  

                                       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及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已于2022年11月14日到期,公
司部分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将其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额度全部行权,公
司将对其在第一个行权期已授予但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18万份予以注销。
   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3名激励对
象考核结果不合格,另有1名激励对象病逝,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该6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9万份予以注销。
   本次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47万份。
   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数量为348.50万份,授予对象由78人调整为72人。
   公司本次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符合公司《2019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注销股票
期权事项。
   二、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19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
《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次行权符合《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激
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
行权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
二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起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飞力达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




       赵子夜                赵先德                    陈    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