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光电: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8-105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同意公
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相关
7 项议案,该事项获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受理
序号:181401),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事项获证监会受理。
2018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了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一
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401号)。
二、终止本次可转债事项并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原因说明
鉴于在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过程中,我国资本市场环境、监
管政策等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综合考虑融资环境、
融资时机等因素后,拟向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的申请文件。
三、本次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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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主要是在综合考虑
资本市场环境、监管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下提出的,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
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及其他融资方式,正常、
有序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投项目。
公司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尚待证监会同意,公司将在收到证监会的
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四、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议程序
2018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
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授权,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
的业务经营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
文件。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一致认为: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
经营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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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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