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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2019-01-11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9-00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丰光电”)近日与
华芯晨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晨枫”)签订了《瑞丰光电—华芯晨
枫战略合作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为充分发挥华芯晨枫及其关联方华登国际集团(Walden International)(以
下简称“华登国际”)国内外光电半导体资源优势,助力瑞丰光电快速发展,加
强产业与资本融合,通过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巩固及提升瑞丰光电行业竞争力,
双方经友好协商于近日签订了《瑞丰光电—华芯晨枫战略合作协议》。

     二、协议对手方情况介绍

     名称:华芯晨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晨枫”)

     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13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9QUW49K

     注册资本:10 万元

     法定代表人:Hing Wong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 126 号

     主营业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两项经营范围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

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联关系说明:华芯晨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瑞丰光电不存在关联关系。
     华芯晨枫系由华登国际中国投资管理团队设立及管理,管理成长性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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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业务。华登国际系一家专注于全球半导体及电子信息产业链的投资管理机
构,自 1987 年创办以来华登国际在创业投资领域树立了自己优秀的品牌,拥有
良好的投资记录。华登国际 30 年共管理着 29 亿美元承诺资本,已投资于全球
500 余家公司,其中百余家公司已成功在全球市场上市。

     三、协议主要服务内容
     1、公司战略规划咨询
     根据瑞丰光电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评估现有的战略发展规划,华芯晨枫将
依托华登国际在全球半导体及电子信息产业领先的投资管理优势,充分利用投资
管理所积累的政府、企业和个人资源,向瑞丰光电提供全方位投资顾问服务和综
合性战略咨询服务。
     2、产业并购顾问服务
    (1)利用华芯晨枫及华登国际国内外投资渠道资源优势,寻找符合瑞丰光
电战略发展需要的潜在投资标的。
    (2)在优选标的基础上,向瑞丰光电提供特定标的调研报告,协助瑞丰光
电对合适的并购标的进行实地调研、价值评估、确定投资后的整合方案以及进行
投资可行性论证。
    (3)对瑞丰光电确定投资意向的标的,协助瑞丰光电制定并购方案,并在
方案实施过程中提供全程顾问服务,最终协助瑞丰光电与标的相关方进行谈判,
并协助瑞丰光电促成交易成功。


    四、协议的期限与费用

     1、协议合作期限为五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算。

     2、自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瑞丰光电应当向华芯晨枫支

付顾问费用人民币 300 万元(一年按 365 天计算)。在协议合作期限内,瑞丰

光电应每一周年于协议生效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年度顾问费用至华芯

晨枫指定账户。若协议经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时,固定费用应按照自初始

日起至协议终止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华芯晨枫应在协议终止日后五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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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将超出实际顾问费用的部分返还给瑞丰光电,同时,瑞丰光电不再依前

述约定的期限向华芯晨枫支付顾问费用。

     3、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如瑞丰光电提前终止协议时,

已经支付的顾问费用不予退还。


     五、保密约定

     1、华芯晨枫应为瑞丰光电保守秘密,华芯晨枫须对因参与为瑞丰光电提

供顾问服务而知悉的关于瑞丰光电及其关联公司的所有商业信息加以保密,

非经瑞丰光电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信息披露给任何与其履行本协议无关的

第三方,或用作与本协议目的不一致的其它用途,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瑞丰光电及其关联公司披露前,第三方已经合法的知晓该信息,

且该信息不受保密或披露义务的约束;并非由于华芯晨枫的原因,已经进入

公知领域的信息;

     (2)披露或使用该信息已事先获得瑞丰光电及其关联公司的书面许可;

     (3)法律法规、司法部门、政府行政命令强制要求披露。

     2、华芯晨枫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在为瑞丰光电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知晓

某些瑞丰光电未对外披露的内幕信息,而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华芯晨枫同

意:华芯晨枫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证券监管规则,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并同意基于证券监管的需要向瑞丰光电以及监管部门提供华芯晨枫及

其相关方的证券账户信息以及证券交易信息。

    六、后续合作安排
    为深化双方合作、加快公司产业升级,双方继续探讨深度合作可能:
    1、就加快公司产业升级进行探讨,瑞丰光电及其关联方同意后续按华芯晨
枫或其关联方募资规则以合理方式认购乙方或其关联方发行的基金的 LP 份额。
    2、就持有瑞丰光电股份进行探讨,华芯晨枫及其关联方未来 9 个月内通过
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理方式持有不低于 2%的瑞丰光电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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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本次协议签订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协议签订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订旨在充分发挥华芯晨枫及其关联方华登国际平台优势,通过
市场化手段配置资源,加强产业和资本的融合,协助瑞丰光电做大做强,巩固及
提升瑞丰光电综合竞争力。
     本次协议的签署,有利于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符合公司发展
规划。
     本次协议的签署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暂不会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产生重
大影响。

     2、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可能存在合作效果不达预期或提前终止的风险,公
司将密切关注合作协议的相关进展,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瑞丰光电——华芯晨枫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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