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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6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19-032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
财会[2018]15 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
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文件附件 1 的要求编制
财务报表;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
删减,企业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单独列示的内容增加
报表项目。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
相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
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会[2018]15 号文件规定执
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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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本集团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以下修订:
       1、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将原“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
       将原“固定资产清理”行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
       将原“工程物资”行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
       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整合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
目;
       将原“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行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
       将原“专项应付款”行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
       2、利润表:
       从原“管理费用”中分拆出“研发费用”;
       在“财务费用”行项目下分别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股东权益变动表:
       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将原“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
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本集团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按照财会[2018]15 号文进行调整。
       财务报表格式的修订对本集团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
益等无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 12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后计算:对公司 2018 年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未产生影响;对公司 2018 年年度
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未产生影响;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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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务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务部2018年修订和新颁的具体会计准则以
及公司实际经营特点对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
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 成果,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
净利 润等指标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
会对该 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则的规定,符合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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