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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0-05-16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在认真审阅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相关议案后,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就公司本次发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龚伟斌拟以现金方式参与
认购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采取询价发行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发行
股票数量根据募集资金总额以及发行价格确定,但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 30%。前述定价原则、发行数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拟与龚伟斌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相关
条款的约定均立足于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
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龚伟斌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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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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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   桃            张盛东              刘召军



                                                  2020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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