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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01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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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
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有效,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
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
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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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作出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以及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
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0 条、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 条及《公司章程》第 43 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
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
议期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
的方式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股
东大会通知》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15 条、第 18 条和

《公司章程》第 54 条、第 55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20 年 6 月 1 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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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 日上午 0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 日下午如
期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第十工业区 1 栋六楼 1 号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

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0 条、第 21 条和《公
司章程》第 44 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龚伟斌先生主持,符合
《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及《公司章程》第 67 条的有关
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
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53,584,46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8.7211%。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自然人股东,该等股东出示了身份证、股票账
户卡,并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3 条、第 24 条及
《公司章程》第 59 条、第 60 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
其他人士,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6 条及《公司章程》第 66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上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出席会议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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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投 票系统 参加 网络投 票的 股东共 22 名 ,所持 有表 决权的 股份 总数为
3,437,01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27%。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
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符合《股
东大会规则》第 30 条及《公司章程》第 71 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

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14 条、第 34 条及《公司章程》第 53 条、第
84 条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83 条、第
86 条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
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7 条以及《公司章程》第 87 条的有关规定。

    5、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4,056,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 98.1117%;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4%;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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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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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4)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5)发行股票的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6)限售期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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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7)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8)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9)未分配利润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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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3、《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4、《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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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5、《关于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4,056,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17%;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4%;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7、《关于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4,056,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17%;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4%;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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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8、《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9、《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4,056,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17%;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4%;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10、《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10
                                  关于瑞丰光电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11、《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4,056,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17%;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4%;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12、《关于同意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龚伟斌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478,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9685%;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
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50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关联股东龚
伟斌先生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1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相关事宜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4,056,4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17%;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484%;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11
                                  关于瑞丰光电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172,2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75.5710%;反对 2,902,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124%;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14、《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5,719,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9%;反对 1,23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
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92%;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35,35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9.2735%;反对 1,23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099%;
弃权(含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166%。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和《公司章程》第 75 条、第 76 条、第 77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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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瑞丰光电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翁春娴




                                                 经办律师:

                                                                     刘成峰




                                                          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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