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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0-07-06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0-057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 日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公
司本次拟向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伟斌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龚伟斌
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
议》(以下简称“原协议”)构成关联交易。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6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创业板注册制政策调整、公司股本总数变动等原因,公司拟与龚伟斌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
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授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补充协议》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龚伟斌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前持有公司 26.24%的股份。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 龚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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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0-057


    乙方: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签署时间:2020 年 7 月 6 日
    (二)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量
    1.原协议第三条第 3.1.1 款修改为:“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
定价基准日(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前二十(20)个交易日在深交所上市
的乙方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的 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
意注册的批复文件后由乙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确定)。
    2.原协议第三条第 3.2.1 款修改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乙方发行
前总股本的 30%,具体发行数量由乙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
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原协议第三条第 3.2.3 款修改为:“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总数及募集金额因
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甲方股份认
购数量届时将相应调整。”
    (三)认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甲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第三条的约定认购本次
    原协议第四条第 4.1 款修改为: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价款为甲方最终认购股份数乘以发行价格,并同意在本次非
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文件且收到乙方发出的认购价款缴纳通知
(下称“缴款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通知要求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一次
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并
在验资完毕、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入乙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四)违约责任
    原协议第十条第 5.3 款修改为:“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如
未获得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或/和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不构成违约,任何一方不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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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0-057


    (五)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原协议第十三条第 13.1 款修改为:“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生效,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为本协议生
效日:

   (1) 本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协议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乙方股东大会批准;

   (3) 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三、上述认购对象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龚伟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龚伟斌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事前就上述关联交易通知了独立董事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获
得了独立董事的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 A 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
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就相关的议案表决进行了回避,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5、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龚伟斌先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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