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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丰光电: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7-1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光电”或“公司”)2020 年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瑞丰光电使用部分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4,458,23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182,796.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859,131.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9,323,664.77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34,458,230.00 元,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人民币 554,865,434.7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441C000225 号)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实施本
次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1 年 7 月 11 日,募集资金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   已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金投入金额   资金金额
                                                         (万元)       (万元)

       全彩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
 1                                          38,496.73       27,469.11              -
       LED)封装扩产项目
       次毫米发光二极管(MiniLED)背
 2                                          50,984.75       35,979.54              -
       光封装生产项目
       微型发光二极管(MicroLED)技
 3                                           6,512.08        5,483.72              -
       术研发中心项目
                 合计                       95,993.56       68,932.37

     注:“次毫米发光二极管(Mini LED)背光封装生产项目”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的差

额系发行费用导致。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
现阶段部分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 15,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
     截至 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已将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15,000 万元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一)补充流动资金概述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项目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
闲置的情况。为满足日常经营需要,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同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按同期金融机构
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 4.35%来计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 2,175 万元左右。
    (二)补充流动资金相关说明

    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款项到期后,将按时归还到
募集资金专户;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实施进度需要使用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
补流的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投项目投资顺利进行,不会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
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
二个月内,公司也不会从事证券投资及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做
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补流的募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5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 50,0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
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不影响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有效。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瑞丰光电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根据公司相关说明,瑞丰光电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的正常进行,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也不会从事证券投资及其他高风险投资、不对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将在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存在改变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配套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竹青                 王铮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