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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关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2023-05-10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3-031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
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为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在
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彩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 LED)封装扩产项目”、
“次毫米发光二极管(Mini LED)背光封装生产项目”、“微型发光二极管(Micro
LED)技术研发中心项目”期间,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应付工程款、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
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份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3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4,458,230 股,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5.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99,182,796.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9,859,131.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9,323,664.77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34,458,230.00 元,资本公积股本
溢价人民币 554,865,434.7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1]第
441C000225 号)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实施本次募投项
目的子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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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拟使用募集资
                                                       投资总额
序号                      项目名称                                     金投入金额
                                                       (万元)
                                                                         (万元)
          全彩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 LED)封
  1                                                     38,496.73        27,469.11
          装扩产项目
          次毫米发光二极管(MiniLED)背光封装
  2                                                     50,984.75        35,979.54
          生产项目
          微型发光二极管(MicroLED)技术研发
  3                                                      6,512.08          5,483.72
          中心项目
合计                                                    95,993.56        68,932.37
      注:“次毫米发光二极管(Mini LED)背光封装生产项目”中“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的差

额系发行费用导致。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

       三、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
成本,公司在实施募投项目期间,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应付工程款、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
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使用资金。
      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具体操
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等部门确认可以采取
商业承兑汇票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
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批,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履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并建立对应台
账。
      3、财务管理中心定期编制当期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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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对未置换的以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
程,在审核、批准后,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商业承兑汇票,在商业承兑
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商业承兑
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并汇总通知保荐
机构。
     4、公司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
账户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
商业承兑汇票、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
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
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
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控制合同履行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商
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在实施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全彩表面贴装发光二极管(全彩 LED)封装扩产项目”、“次毫米发
光二极管(Mini LED)背光封装生产项目”、“微型发光二极管(Micro LED)技
术研发中心项目”期间,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中涉及的应付工程款、采购款等款项,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
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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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
认为: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制定了相应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权益。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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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公司本次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以募集资
金等额置换事项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商业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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