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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莱特:法律意见书2021-07-06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中路 47 号怡景湾大酒店五层

                             电话:(0756)-8893339

                             传真:(0756)-889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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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4

     第二部分        正     文 ................................................................................... 6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六、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2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3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1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5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6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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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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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与中华
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律师工作
报告》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已核查了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并就有关事项与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专业顾问进行了询问和必要的讨论。
     二、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事实、批准文件、证书
和其他有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其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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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四、本所参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要求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仅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财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相关内容的,均为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件引述。
     六、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
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它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
会审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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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
通知、会议资料、会议签名册、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一)本次发行已取得的内部批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其后续调整发行方案已获得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相关决议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公
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批准
     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本变
动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批文、《营业执照》、主管部门的证明等相关文件以
及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属于上市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依法应满足的
实质性条件逐项进行了审查。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报告期内的各期年报、半年报,
《审计报告》,发行人已经制定的公司法人治理相关制度,大华出具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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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鉴证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声明与承诺,《募
集说明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具的承诺
函、调查表等。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
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
变相公开方式实施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1、根据《审计报告》《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等资料、相关政府部
门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
表及承诺函、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
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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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
       2、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
于宝莱特血液净化产业基地及研发中心项目、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以
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
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
       4、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
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
规定。
       5、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的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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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发行对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创业
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珠海市工商局登记备案的资料、发行人设立时
取得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协议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审计、验资等必要程序,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符合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设立时未召开创立大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已
取得各发起人的一致同意,发行人已依法设立。发行人设立时未召开创立大
会事宜不会对本次发行形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查,并查阅了包括但
不限于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报告期内的董事会、
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文件;发行人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大华出
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资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
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本
次发行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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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燕金元      境内自然人       47,136,790         32.27

      2            王石      境内自然人        4,331,520         2.96

      3          朱小斌      境内自然人        1,667,600         1.14

      4          燕传平      境内自然人        1,663,380         1.14

      5          杨禾丹      境内自然人        1,556,601         1.07

      6          陈雅萍      境内自然人        1,442,400         0.99

      7          邱世勋      境内自然人        1,380,000         0.94

      8          邓宗全      境内自然人         589,800          0.40

      9          胡雪珍      境内自然人         508,700          0.35

     10            唐维      境内自然人         503,200          0.34



     (二)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股东燕金元先生和王石女士夫
妇二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51,468,31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5.23%。其
中燕金元先生持有 47,136,79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2.27%;王石女
士持有 4,331,520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96%。因此,燕金元为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燕金元及王石夫妇二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全套工商
注册登记材料、发行人公告文件以及增发股份等涉及发行人股本变动的有关
资料,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所涉及的政府批准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验
资等手续,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发行人历次股权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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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营业执照》、重大经营合同等,发行人其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登记的经
营范围内从事业务,且已取得了其所从事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和许可;发
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境外经营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重大经营合同、审计报告等,发行人
子 公 司 德 国 宝 莱 特 与 Med-Tec Holding GmbH 合 资 设 立 BM Bioscience
Technology GmbH,发行人通过德国宝莱特持股 60%。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厂房建设已完成,生产设备尚在进行安装调试,其自身未开展实质生产
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
程》《营业执照》,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最近三年及一期内未发生过重大变
更。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 据 大 华 出 具 的 大 华 审 字 [2018]002860 号 《 审 计 报 告 》 、 大 华 审 字
[2019]001578 号《审计报告》和大华审字[2021]001653 号《审计报告》,以
及《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反映,发行
人 2021 年 1 月至 3 月、2020 年度、2019 年度、2018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业
务总收入的 99.37%、99.26%、97.26%以及 99.1452%,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未出现《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事由,其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不存在被实
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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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禁止、限制公司开展目前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其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内从事业务,且已取得了其所从事经营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的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经营的情形;报告
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最近三年及一期内未发
生过重大变更;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查阅了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注
册登记资料;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承诺、调查表;
《审计报告》;发行人关联交易相关文件;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发行人报告
期内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独立董事对相关关联交易均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不存在因此而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
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且发行人已经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动
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权利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已取得相应的权
属证书,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该等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争议;除律师
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部分房产、土地使用权设置了抵押担保之外,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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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产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正在履行和将
要履行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重大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均是以
发行人或子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署,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其履行
不存在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除律师工
作报告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目前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应付款均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往来款项,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变化均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发行人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的情况。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子公司的增资行为均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四)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并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内容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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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组织机
构的设置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规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报告期内历次
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具有健
全的三会议事规则,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
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人员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均具有任职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变更符合有关规定,并且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三)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
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执行的税种、
税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经核查,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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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
     (三)经核查,发行人所享受的财政补助均符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四)根据相关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
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三)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
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在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存在问题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拟投资项目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规定的情形。

     (二)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运用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为 2020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根据《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及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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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义务。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是一致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况外,根据发行人的持股5%以上(含5%)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持股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本次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境内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

     (二)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合法的内部批准和授权手续,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
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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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必要的批准或备案手续。

     (四)本次发行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自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6 月 28 日出具。(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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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经办律师:罗   刚




                                               李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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