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乐金: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13年8月)2013-08-23
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
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
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
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
引》”)、《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
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
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
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因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
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
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
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占用公司资金等方式侵占公司资
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制定详细的还款计划并按期履行,
若控股股东接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
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
冻结。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
占公司资产。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
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
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
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
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
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
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
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
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并
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机制的实施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提请监事会或其
它相关机构、人员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罢免程序。具体按
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2 日内,应以书面形式报
告董事长,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的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及数量、占用资产位置、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列明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根据财务总监的书面报告,敦促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或电子邮件
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并召开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对涉及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
事宜;
(三)若董事长不召开董事会的,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书面报告后应
立即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提议并由董事长以外的董
事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清偿的期限、对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关联
董事及涉及董事在审议时应予以回避;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在审议
相关处分决定后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协助监事会、召集人履
行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各项事宜。
(四)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的2 日内向控股股东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起草对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
股东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于负有严重责任被免去
职务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后及时告知当事董
事,并起草相关处分文件。
(五)若控股股东无法在董事会及限期清偿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公司董
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2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
占资产,董事会秘书应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
债” 的实施条件及程序,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帐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
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连带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
应处分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