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乐金: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2-14
证券代码:300247 证券简称:桑乐金 公告编号:2014-005
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
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 [2013]55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专项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公司
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等相关主体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相关主体各项承诺履行情况披露如下:
承诺事项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实际控制人金道明、
马绍琴夫妇,以及与
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金浩、金
金道明、马绍 道满、马绍翠、任鹏
股票上市交 报告期内上
琴、金浩、金道 飞、吴静承诺自公司 2011 年 06 月
易之日起三 述股东均遵
满、马绍翠、任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03 日
十六个月 守相关承诺
鹏飞、吴静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资时所作承诺
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商契九
鼎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承诺自公司股票
北京商契九鼎投 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 股票上市交 报告期内上
2011 年 06 月
资中心(有限合 六月内,不转让或者 易之日起三 述股东均遵
03 日
伙)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十六个月 守相关承诺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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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联方金道明、马绍
琴、金浩、金道满、
马绍翠、任鹏飞、吴
静、江苏高达、苏州
大元、商契九鼎还承
诺:与其存在关联关
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
任职期间内,每年转
金道明、马绍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琴、金浩、金道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满、马绍翠、任
的 25%;离职后半年
鹏飞、吴静、江 任职期间及
内,不转让持有的发 报告期内上
苏高达创业投资 2011 年 06 月 法定期限
行人股份。与其存在 述股东均遵
有限公司、苏州 03 日 内、持有股
关联关系的董事、监 守相关承诺
大元置业有限公 份期间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司、北京商契九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鼎投资中心(有
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限合伙)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在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
实际控制人金道明、
马绍琴夫妇,持有公
司 5%股份以上的股
东于公司上市前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对于股份公司
金道明、马绍 正在经营的业务、产
琴、江苏高达创 品,承诺方保证现在
报告期内上
业投资有限公 和将来不直接经营或 2011 年 06 月
长期有效 述股东均遵
司、北京商契九 间接经营、参与投资 03 日
守相关承诺
鼎投资中心(有 与股份公司业务、产
限合伙) 品有竞争或可能有竞
争的企业、业务和产
品。承诺方也保证不
利用其股东的地位损
害股份公司及其它股
东的正当权益。同时
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
全资拥有或其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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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股权以上或相对
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遵
守上述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就规范关联交
易问题,向发行人承
诺如下:如本公司/
人与发行人不可避免
地出现关联交易,将
根据《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规
定,依照市场规则,
金道明、马绍 本着一般商业原则,
琴、江苏高达创 通过签订书面协议,
报告期内上
业投资有限公 公平合理地进行交 2011 年 06 月
长期有效 述股东均遵
司、北京商契九 易,以维护发行人及 03 日
守相关承诺
鼎投资中心(有 所有股东的利益,本
限合伙) 公司/人将不利用其
在发行人中的地位,
为其在与发行人关联
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
益。上述承诺一经做
出,即具有法律效
力。如承诺人不遵守
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
损失的,发行人可根
据承诺函向其要求损
害赔偿。
注:
1、公司前任监事吴志春先生于 2012 年 4 月 18 日离职并不再担任公司任何
职务。与吴志春先生存在关联关系的苏州大元置业有限公司严格履行其所作上
述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已上市流通。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卜炜先生因换届选举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与卜炜先生存在关联关系的江苏高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履行其所作上述
承诺,自 2013 年 12 月 23 日卜炜先生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截至本公告日,江苏高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违反承诺,均按承诺履行。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没有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
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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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0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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