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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桑乐金: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6-27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4]第 73 号
致: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乐金”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金桥、
蒋宝强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桑乐金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桑乐金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桑乐金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50,280,750 股,均为截至 2014 年 6 月 20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桑乐金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桑乐金第三届董事会提出,提案已于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
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1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
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以 50,280,7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 50,280,7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50,280,7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报告及 2013 年度报
告摘要》;
    4、以 50,280,7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以 50,280,7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以 50,280,7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
    7、以 50,280,7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以 50,280,7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9、以 50,280,7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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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桑乐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蒋宝强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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