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乐金: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09-10
证券代码:300247 证券简称:桑乐金 公告编号:2014-057
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 2014 年 08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
刊登了《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会议时间:2014 年 09 月 10 日(周三)下午 14:00。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09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开
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09 月 09 日-2014 年 09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09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 09 月 09 日 15:00-2014 年 09 月 1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合欢路 34 号,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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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乐金”或“公司”)
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金道明。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 245,250,000 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5 人,所持(代表)股份 102,041,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61%,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所持(代表)股份 102,04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6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所持(代
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 13,292,600 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增加公司经营范围。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2,041,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3,292,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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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的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2,041,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3,292,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
《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作出修订。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02,041,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同意 13,292,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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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蒋宝强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桑乐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出具的《关于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决议。
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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