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乐金: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9-10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4]第 110 号
致: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桑乐
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乐金”)的委托,指派鲍金桥、蒋宝强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桑乐金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桑乐金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桑乐金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5 名,持有桑乐金
102,041,600 股,均为截止至 2014 年 9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桑乐金股东。桑乐金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桑乐金董事会提出,并在会议通知中进行
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
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
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
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以 102,041,6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以 102,041,6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3、以 102,041,6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桑乐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蒋宝强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