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桑乐金: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5-05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睿正证券字[2015]第 006 号


致: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安徽睿正律师事
务所接受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乐金”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王宏、盖晓峰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参加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5 月 5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开始,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5 月 4 日至 2015 年 5 月 5 日,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合欢路 34 号,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第 1 页,共 5 页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桑乐金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是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周二)下午 15 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桑乐金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83,585,800 股,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桑乐金股东和股东代表
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3,561,500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24,300 股,均为截至 2015 年 4 月 28 日(周二)下午 15 时交
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会议议案如下:
     1、审议《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4 年度报告及 2014 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2014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
     7、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 2 页,共 5 页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以上议案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已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进行了清点和统
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以 83,575,7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00 股反对,7,2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2、以 83,575,2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6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
       3、以 83,575,7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00 股反对,7,2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报告及
2014 年度报告摘要》
       4、以 83,575,7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0,1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5、以 83,575,7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00 股反对,7,2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
       6、以 83,575,7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00 股反对,7,2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4 年度内部控


                                第 3 页,共 5 页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
     7、以 83,575,7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00 股反对,7,2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以 83,575,7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00 股反对,7,20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桑乐金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第 4 页,共 5 页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王   宏




负责人:李           勇                                     盖晓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第 5 页,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