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健康: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05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睿正证券字[2017]第 005 号
致: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安徽睿正律
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健康”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王宏、盖晓峰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
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5 日(周五)14:30,网络投票时
间:2017 年 5 月 4 日至 2017 年 5 月 5 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
新技术开发区合欢路 34 号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三楼会议室。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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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乐金健康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是截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周五)15 时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公司股东(上述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乐金健康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8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170,597,3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04,698,313 股的
21.20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乐金健康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70,586,9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98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3%,均为截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周五)15 时交易结束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3%。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会议提案如下:
1、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述职,本
事项不需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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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6 年度报告及 2016 年度报告摘要》;
4、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审议《2016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
7、审议《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审议《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经核查,以上提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已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
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进行了清点和统
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以 170,597,35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 170,597,35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170,597,35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6 年度报告及 2016 年度报
告摘要》;
4、以 170,597,35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5、以 170,597,35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以 170,597,35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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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2016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自
我评价报告》;
7、以 170,597,35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
8、以 170,597,352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
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乐金健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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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睿正证券字[2017]第 005 号)的签字盖章页,
无正文)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王 宏
负责人:李 勇 盖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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