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健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04
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
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并注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赵世文、邱元凯、姚艳丽等17人离职,不符合本次解锁条件,
根据《安徽桑乐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注销赵世文、邱元凯、姚艳丽等17
人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部分限制性股票502,000股。由于公司实施2015年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17年权益分派方案,根据《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3.32元/
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合法合规。本次
回购注销的少数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赵世文、邱元凯、姚艳丽等 17 人离职,不符合本次解锁条件,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余 65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
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相关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
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乐金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周逢满 _________________
张大林 _________________
汪 渊 __________________
2018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