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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融捷健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14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睿正证券字[2020]第 018 号


致: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安徽睿正律
师事务所接受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健康”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王宏、盖晓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
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为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星期四)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14 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合欢路 34
号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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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融捷健康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刊登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
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是截至 2020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
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
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融捷健康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数 202,430,0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04,040,313 股的
25.176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融捷健康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2
名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202,410,254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5.174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9,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5 %,均为截至 2020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 19,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5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会议提案如下:
     1、《关于<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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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述职,本事项不需审议
     2、《关于<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 2019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8、《关于<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经核查,以上提案已经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已于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
及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进行了清点和
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以 202,410,4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 19,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
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以 202,410,4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 19,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
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以 202,410,4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 19,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
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以 202,410,4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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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03 %), 19,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以 202,410,4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 19,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以 202,410,4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 19,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7、以 202,410,4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 19,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8、以 202,410,4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 19,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9、以 202,410,45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3 %), 19,600 股反对, 0 股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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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睿正证券字[2020]第 018 号)的签字盖章页,无正
文)




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王   宏




负责人:王           宏                            盖晓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