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捷健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3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21]第 00135 号
致: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融捷健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张心迪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融捷健康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融捷健康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
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0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79,478,2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322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8,933,6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254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名,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4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77%。
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8 名,共计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 2,29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60%。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其他股东。
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按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履行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手续。融捷健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融捷健康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二
十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
有提出异议。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179,473,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
对 4,5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179,473,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
对 4,5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79,473,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4,5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79,473,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4,5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179,473,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4,5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29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3%),反对 4,5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表决
结 果 :同意 179,473,75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5%),反对 4,50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179,473,7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对 4,5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29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3%),反对 4,50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根据有效表决
结果,上述提案获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融捷健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乘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鹏峰
张心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