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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融捷健康: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04-25  

                                                                          融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自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期间均不得
低于10%。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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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以上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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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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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含会议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含会议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出。公
司可以在选举董事、监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增加董事、监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董事、监事候
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的工作计划,加强候选人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 保证
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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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公司住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
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用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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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委托股东的有效身
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
票账户卡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
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
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
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亲自参加或列席股东大会,并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驳回质询,但应向质询人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3、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
露义务;4、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5、其他重要事由。
   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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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
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
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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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终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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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股东大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批准权属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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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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