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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融捷健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健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4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2)承义法字第 127 号

致: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融捷健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张

可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融捷健康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融捷健康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2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74,333,0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682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 名,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72,927,3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507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名,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05,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748%。

    通过现场及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10 名,共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1,055,7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750%。中小投资者是指除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1
的其他股东。

    前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按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履行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手续。融捷健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融捷健康第五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

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

计。结合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1 、 审 议 通过 了 《 关于 拟 转 让参 股公司 股 权 的议 案 》。表 决 结果 : 同 意

173,925,4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62%),反对

407,60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0,648,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32%),反对 407,60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根据有效表决

结果,上述议案获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融捷健康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2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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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融捷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鹏峰




                                                    张可欣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