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2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拟提交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进行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向关联方上海天维恒瑞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遵循了自愿、平等、互惠互利、
公平公允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协商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公司本次关联交易
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
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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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汴生 张英瑶
王玉辉 毕会静
签字日期:201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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