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19-01-31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经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对《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
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
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十三条 计算机系统集成、开发及运营维护,软件、 第十三条 计算机系统集成,开发及运营维护,软件、
智能卡机具、智能终端、电子仪器仪表、电力电子产 智能卡机具、智能终端、电子仪器仪表、电力电子产
品、能源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 品、能源电子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护;
商用密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技术和计算 商用密码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互联网信息技术和计算
机技术的咨询、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货物和技术的 机技术的咨询、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货物和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 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应经审批方可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子设备安装与服 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电子设备安装与服
务;房屋租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设计、制作、 务;房屋租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设计、制作、
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教学设备、教学软件的技 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教学设备、教学软件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与销售。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与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依法须经批
经营活动)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说明。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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