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13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48 证券简称:新开普 公告编号:2023-015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 9:30 在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春街 18 号 715
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3 日
9:15 至 2023 年 4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公司已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以
公告形式发布《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维国先生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开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1,594,8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15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157,289,1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19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 24,305,7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025%;无股东委
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3、公司董事应出席 7 人,实际出席 7 人;董事候选人李玉玲女士,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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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候选人朱永明先生、司志刚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应出席 3 人,实际
出席 3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代表
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副总经理何伟先生委托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维国先
生代为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1)与会股东认为:杨维国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594,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83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杨维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2)与会股东认为:华梦阳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594,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83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华梦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3)与会股东认为:李玉玲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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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594,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83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李玉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4)与会股东认为:陈亮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594,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83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陈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以上四名当选非独立董事与三名当选独立董事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
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非独立董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2、审议通过《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1)与会股东认为:王振华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594,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83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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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振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与会股东认为:朱永明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594,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83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朱永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3)与会股东认为:司志刚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594,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83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司志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以上三名当选独立董事与四名当选非独立董事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
三年,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独立董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3、审议通过《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与会股东认为:陈振亚先生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594,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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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83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陈振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2)与会股东认为:王葆玲女士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
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同意选举其作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1,594,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
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9,835,1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葆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以上两名当选非职工代表监事与通过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第
七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自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1),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杜莉莉、张天慧
(三)结论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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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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