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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线传媒: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2019-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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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19-023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资金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子公司霍尔果斯彩条屋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条
屋”)拟以自有资金向其参股公司北京全擎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擎
娱乐”)提供人民币 2,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1. 财务资助的资金用途及目的
    彩条屋本次提供的财务资助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全擎娱乐发展影视剧制作业务
之需要。全擎娱乐为彩条屋的参股公司,且彩条屋参与全擎娱乐制作的《星游记之
冲出地球》电影项目的投资,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该项目的顺利推进,有利于支持
参股公司全擎娱乐的发展运营。
    2. 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全擎娱乐
    借款金额:人民币 2,000 万元
    借款期限:24 个月
    借款利息:借款的年利率为 8%,按借款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违约责任:若全擎娱乐未能按时返还彩条屋全部及部分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则应按未返还金额的万分之五/日向彩条屋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为止。
    借款的转换权:彩条屋向全擎娱乐提供的借款为可转股债权,在借款期限内,
彩条屋(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有权(但无义务)选择在全擎娱乐进行下一轮融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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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借款本息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换为全擎娱乐下一轮融资时增发的对应的注册资
本。
    借款担保:
    1)股权的质押:
    全擎娱乐创始人股东邢瑛同意将其持有的全擎娱乐 20%的股权质押给彩条屋
作为担保,并由全擎娱乐负责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应收账款的质押:
    全擎娱乐已与彩条屋签署《动画电影<星游记之冲出地球>投资发行协议》(以
下简称“《投资发行协议》”),全擎娱乐享有影片的投资收益权。为全面保护彩条屋
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全擎娱乐同意以其在《投资发行协议》中所享有的全部
投资收益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彩条屋设定质押、提供担保,彩条屋为质押财产的质
权人。
    3. 审议程序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因全擎娱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本次财务资助事
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议案后,与各相关方签署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各项协议。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 全擎娱乐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全擎娱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25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300 万元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邢瑛
    主营业务:动漫影视制作和发行
    2.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全擎娱乐的总资产为人民币 51,338,352.17 元,总
负债为人民币 47,040,165.36 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 4,298,186.81 元,营业收入为
人民币 1,918,879.21 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383,574.23 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3. 公司子公司彩条屋持有全擎娱乐 35%股权,全擎娱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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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防控措施

    为有效防范本次财务资助的违约风险,全擎娱乐的创始股东邢瑛(其与公司不
存在关联关系)同意将其持有的全擎娱乐的 20%的股权质押给彩条屋。同时,全擎
娱乐已与彩条屋签署《投资发行协议》,全擎娱乐同意以其在《投资发行协议》中
享有的全部投资收益所对应的应收账款为彩条屋设定质押、提供担保,彩条屋为质
押财产的质权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虽有以上风险防控措施,但仍存在一定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财务资助有利于推进公司参与的电影项目的制作,不会影响
公司的正常经营;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了公司的相关风险。本次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程序合规。同意公司本
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子公司向参股公司全擎娱乐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有利于支
持全擎娱乐的经营发展,推动子公司与全擎娱乐共同出品的电影项目的制作进程,
且采取了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资金风险降低,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
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

    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此次对参股公司全擎娱乐提供财务资助外,公司未发
生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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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以下期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将超募
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3. 公司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财务资
助外,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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