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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线传媒: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付息公告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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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51           证券简称:光线传媒           公告编号:2019-064
债券代码:112605          债券简称:17光线0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9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 光线 01”或“本期债券”)的债券简称为“17
光线 01”,债券代码为“112605”,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将于 2019 年 10 月 28 日支付 2018 年 10 月 26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5 日期间
的利息人民币 5.30 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 2019 年 10 月 25 日,凡在 2019 年 10 月 25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一、债券基本情况

    1. 发行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
    3. 债券简称:17 光线 01
    4. 债券代码:112605
    5. 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
    根据《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
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司分别于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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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 9 日、9 月 10 日及 9 月 11 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 光线 01”
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17 光线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及
《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7 光线 01”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第
三次提示性公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17 光线 01”的回售数量为 3,215,512 张,
回售金额为人民币 338,593,413.60 元(含利息),剩余托管数量为 6,784,488 张。
    6.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年,债券存续期第2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
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 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5〕2405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9.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5.30%。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保持
不变;如发行人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1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2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1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
续期限后1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在“17光线01”存续期的第2年末,公司决定将票面利率由5.30%调整至5.00%,
即本期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1年(2019年10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的票面利
率为5.00%。
    10. 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
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1. 起息日:2017年10月26日
    12. 付息日:2018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10 月 26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售部分的付息日为 2018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0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
日)。
    13. 兑付日:2020 年 10 月 26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回
售部分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0 月 26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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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14. 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 信用级别: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公司的
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6.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8. 上市时间和地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证上〔2017〕
708 号文同意,本期债券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起在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30%。每 10 张“17 光线 01”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3.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2.40 元;扣税后非居民
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3.00 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 付息权益登记日:2019年10月25日
    2. 除息日:2019年10月28日
    3. 付息资金到帐日:2019年10月28日
    4.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10月26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10月25日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17光线01”债券持有人。凡在2019年10月25日(含)前买入并持
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9年10月2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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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
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
后续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将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
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债券持有人可自付息日起向其指定的结算参与人营业部
领取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 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 光线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108 号),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 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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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 发行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 11 号院 3 号楼 3 层
   联系人:侯俊
   联系电话:010-64516451
   2. 债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9 层
   联系人:董军峰、王一浩、黄昊䶮、梁文
   联系电话:010-86451039
   3. 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特此公告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