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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线传媒: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1-04-19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或“本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
称“《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光线传
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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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由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
工意见后,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员工持股计划
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实施。

    (七)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
单一资金信托)名下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
量、比例等情况。

    (八)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披露指引4号》等有关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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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另有规定外,所有参加
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
任。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一)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三)公司核心技术及业务骨干人员(含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四)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发展有卓越贡献的核心骨干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

       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0人,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11,100,000
份,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1,100,0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时,员工拟认购份额
的情况如下所示:


持有人姓名                  职务             最高认购份额(份)     比例


       王鑫                 监事                 594,000           5.35%

   曹晓北                   监事                 711,000           6.41%

       曾艳               财务总监               722,000           6.50%

       侯俊           董事、董事会秘书           710,000           6.40%

           其他符合参与标准的员工                8,363,000         75.34%

                 合计(不超过)                 11,100,000        100.00%


       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公司董事会
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参加对象的最终人
数、名单以及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根据员工最终缴款情况确定。

       公司监事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公司聘请律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
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等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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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股票来源、购买价格及规模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受与公司
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
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11,100,000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
份额为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金额和股数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员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

    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系单一资金信托以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
及竞价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完成购买,并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
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

    (三)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及规模

    鉴于目前实际购买标的股票的日期、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的股票数量尚不确定。但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上限11,100,000元及公司股票
2021年4月15日收盘价11.41元/股测算,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能购买和持有的标的股票的
上限约为97.28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前述规模仅为测算结果,最终股票
的购买数量存在不确定性,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
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员工
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
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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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60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股计划(即单一资金信托)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经持有人会议按
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限可提前终止或展期。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及竞价交易方式)等法律
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单一资金信托)名
下之日起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卖出
已解锁股票的时机和数量,并召集持有人大会决定前述卖出股票收益的处置事项。持
有人大会对前述事项做出有效决议的,按决议处置相关财产(收益)。

    3、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主体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
买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
诈行为。上述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
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后若继续展期应履行的程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办理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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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下设管理委员会,
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督促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管理,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
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
会负责拟定和修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
其他相关事宜。

    员工持股计划将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信托公司管理。

    第八条     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
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
或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进行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
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授权
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及确定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或者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6、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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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
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
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三)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
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
面表决。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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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不含半数)份额同意即视为表决通过,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如有),须按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一)管理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
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不含半数)选举
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本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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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6、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7、决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时间及数量,并确定解锁后卖出股票的时间、
数量和价格;

    8、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剩余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9、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的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全
体管理委员会委员。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过包括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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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
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5、管理委员会应将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份额比例享有本计划的权益;

    3、对本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按认购本计划的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2、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计划中的份额;

    3、按认购本计划的份额承担本计划的风险;

    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或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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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票的锁定和解锁事宜;

    (五)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如
有);

    (六)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董事会根据新的政策对本员工
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七)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
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本次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
之日止。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

    信托公司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
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则以及本计划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并维护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第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
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以及制定相应的参与方案和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
人会议审议。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及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股份的处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1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所持股票全部出售的,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
提前终止。提前终止不得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少于十二个月。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
可以展期。

    第十六条   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股份的权益分配

    (一)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
该等股票的解锁期、存续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
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
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第十七条   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股份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押、
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
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持有人存在以下情形,经管理委员会决定后,
剥夺其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

    1、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2、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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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不胜任岗位被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5、因其他原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存在员工退出持股计划的情形,其相应份额及收益归属本员工持股计划,由管
理委员会决定分配方案。

    (四)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的情形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
作变更。

    2、退休

    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3、丧失劳动能力

    存续期内,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

    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
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计划资格的限制。

    5、持有人在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之间发生工作调动但仍符合参与条
件的。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构成及

                   存续期满后持有人所持股份的处置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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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认购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的全部份额而享有单一资金信托持
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卖出已解
锁股票的时机和数量。

    第十九条   存续期满后持有人所持股份的处置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之后,单一资金信托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计划可提
前终止。

    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2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
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本计划的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
额进行分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制度及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性规章制度及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执行。本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简称、释义如无特别规定,与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一致。

    (二)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
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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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
等安排。

       (五)持有人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法律和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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