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1]A0225 号 致: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19日在符合条件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 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 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周二)下午15:00在北京市东城区和 平里东街11号院3号楼3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长田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7 人,代表股份1,490,111,11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0.7945%。除贵公司股东(股 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 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90,029,6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5%;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72,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2. 《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90,029,6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5%;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72,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3. 《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90,029,6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5%;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72,8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4. 《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90,102,51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94%;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90,025,3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42%;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 72,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6.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489,971,09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06%;反对6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弃权 72,8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7. 《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0,102,514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8.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0,102,514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8,6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9. 审议《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7,609,205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1%;反对2,414,209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 弃权87,7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10. 审议《关于〈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7,279,576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00%;反对2,744,138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2%; 4 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11.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7,196,646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44%;反对2,827,068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7%; 弃权87,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1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2,4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4494%;反对94,87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2%;弃 权2,733,5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1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2,4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4494%;反对94,87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2%;弃 权2,733,5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14.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2,499,4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4494%;反对94,87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2%;弃 权2,733,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 15.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2,499,4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4494%;反对94,87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2%;弃 权2,733,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 16. 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2,4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4494%;反对94,87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2%;弃 权2,733,5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17. 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5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2,4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4494%;反对94,87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2%;弃 权2,733,5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18. 审议《关于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2,4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4494%;反对94,87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2%;弃 权2,733,5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19. 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1,392,499,75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4494%;反对94,877,8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72%;弃 权2,733,5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4%。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 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前述第1-6、13-19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7-11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2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6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莹 刘雪晴 2021 年 5 月 11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