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8-23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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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
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签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协议的条款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
输送、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董事
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光线置
业(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置业”)为购买其开发的“长河东岸佳苑”项
目的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80 亿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子公司光线置业实际提供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0.12 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13%。
经核查,我们认为:光线置业为购买其开发的“长河东岸佳苑”项目的客户
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事项,系按照银行发放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
规定办理,是为配合其相关项目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风险可
控,有利于促进项目的推进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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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新
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苗棣、周展、王雪春
2021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