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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3-25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
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核
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 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
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
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
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 苗棣 周展 王雪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