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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线传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8-25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
原则,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
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

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光线置业(扬州)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置业”)为购买其开发的“长河东岸佳苑”项目的客户银

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80 亿元。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子公司光线置业实际提供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0.28 亿元,占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31%。

     经核查,我们认为:光线置业为购买其开发的“长河东岸佳苑”项目的客户

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事项,系按照银行发放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

规定办理,是为配合其相关项目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风险可

控,有利于促进项目的推进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新

增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

立意见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公司资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其它关联资金往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苗棣、周展、王雪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