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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线传媒: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3-2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于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如
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时,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
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
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该项委托无效;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