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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线传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3-2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
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
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可以采取现场
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于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
召开时,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
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
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方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