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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线传媒:内部审计制度2023-03-2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
律法规要求,维护包括中小投资者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法规,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门要支持审计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
接受审计。
    审计部及审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
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公司(部门)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
任。
    审计人员因被审公司(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
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应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制度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 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如需),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按以下要求进行审计: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
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审查: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
    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
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日,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
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
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实施现场审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
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
编制审计报告。
    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审计单位。
    审计报告内容包括:
    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报告审查
    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
    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
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主任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
    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
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
    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审计档案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同时,审计部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因实施内部审计产生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均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
见。
    第三十一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
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
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三条 对于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
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阻扰、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
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
处分。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
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