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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线传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3-21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提名委
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选择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
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于召开两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
开时,可豁免通知时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
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
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方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