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线传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4-28
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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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个
人的独立判断,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材料进行了认真
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现金流满足正
常经营和长期发展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未损
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我们认
为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资金
使用计划正常实施和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充足的前提下,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
上述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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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合规,内控制度健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四、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薪酬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
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情况,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将《关于公
司董事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光线置业
(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置业”)为购买其开发的“长河东岸佳苑”项目
的客户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4.80 亿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子公司光线置业实际提供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0.31 亿元,占
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0.37%。
经核查,我们认为:光线置业为购买其开发的“长河东岸佳苑”项目的客户银行
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事项,系按照银行发放按揭贷款的商业惯例和相关规定办
理,是为配合其相关项目销售目的而必需的、过渡性的担保措施,风险可控,有利
于促进项目的推进和资金回笼速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的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新增
对外担保及前期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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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
和”)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投资者保
护能力。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能够有效保障公司
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续聘程序
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
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苗棣 周展 王雪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