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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信诺”)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系根据《公司法》、《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证券法》及《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同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修
改,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安排,公司将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17,2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保
本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收益,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
用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
行保本型、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资金在 12 个月及额度内可滚动使用,
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关于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有利于优化融资结构,满足公
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本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事宜。
    五、关于为集智信号国际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额度的独立意见
    本次为集智信号国际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主要是为了境外子
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发展的需要,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制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为集智信号国际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
司提供内保外贷,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 2018 年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赵登平(签字):




屈先富(签字):




胡左浩(签字):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