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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2020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3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2. 公司 2020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 2020 年 10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
       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0 年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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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 2020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
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15-2020 年 11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
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073,0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175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4,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1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44,56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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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717,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87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
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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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220,693,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0%;反对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0,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55%;反对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0,693,4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0%;反对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20,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455%;反对 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5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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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楠




                                                        温骄琳




                                             单位负责人:王立新




                                                2020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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