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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4-27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
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此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利润分配原则的规定,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意见,并同意
将《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交至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持续加强内控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及时跟进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相关
制度要求,不断修订、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力,严
格执行财务制度,提高资金管控水平。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符合目前经营管理的实际现
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及
经营效益,符合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发放情况的议
案》提交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 年因经营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关联方赣州发展金信诺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不超过人民币 240,000 万元。2022 年度拟发
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必要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
价格是参照市场定价协商确定的,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
营。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报告期内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非经常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出具
了专项审计说明。
    2、报告期内,公司担保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并进行信
息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八、关于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而产生的,符合公司发
展的需要。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实施关联
交易的工作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日常关联交易方面,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差异
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业绩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日常关联
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九、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将
公司实际情况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认真对
比,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
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发
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十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上市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充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
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十四、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
填补措施(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
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
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析、
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及填补措施(修订稿)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登平、黄文锋、王诚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