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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05-21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实行“内部合伙人分享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公司《内部合伙人分享计划》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能更好地体现权、责、利的一致性,激发公司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三、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
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方面又分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事业部层面业绩考
核。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
基于公司及各事业部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
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
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制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
容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并充分征询了员工意
见。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
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
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创业板规范运作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
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
人持有份额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基于独
立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拟定的《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是为保障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而拟定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通过,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能够达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目的,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赵登平、黄文锋、王诚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