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13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2-072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7月1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7月13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7月13
日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昌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6日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217,870,04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7.74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0,778,37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9.58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47,091,67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159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68,37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15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867,37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503%。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每项议案的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代理采购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0,917,38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4492%;反对
728,3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43%;弃权 46,224,306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2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233%;反对728,3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7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增加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670,2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3%;反对
19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68,5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9914%;反对 19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0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实行<子公司合伙人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049,8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36%;反对
728,1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342%;弃权 92,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5518%;反对728,16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537%;弃权9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5946%。
根据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孙昊天律师、温骄琳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