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金信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1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2、23层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
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
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法律
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
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
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
召开方式 (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
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号码等事项。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14: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0 栋 B 座 27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4 日 9:15-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 份
218,355,0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833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为 170,777,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896%。

     (2)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577,72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5%。

     2. 其他人员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三)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
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 联网投
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所律师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监票、计票全过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7,917,63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97%;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39%;弃权 79,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15,96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6774%;反对 357,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
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4367%;弃权 79,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5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田                     赖佳雯




                                                        肖荣涛




                                      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