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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关于金信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3-0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金信诺”)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所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
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
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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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
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要求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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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内部批准及授权

     1、经核查,2021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第一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1 年 1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2、经核查,2022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填补措施(修
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2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上述议案。
     3、2022 年 6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本
次审议事项在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及授权的有效
期延长至 2023 年 1 月 18 日,因此,本次发行在发行人决议及授权有效期内进行。

     (二) 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经核查,2022 年 9 月 21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深圳金信诺高
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
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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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三) 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经核查,2022 年 11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深圳金信诺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5 号),
该批复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权力机构的
批准与授权,并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
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及承销商的主体资格

     (一)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440300736281327C 的《营业执照》,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
简称为“金信诺”,证券代码为“300252”。发行人自成立至今依法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
不存在需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有本次发行股
票的主体资格。
     (二)经核查,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担任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
担任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中航证券、世纪证券以下合称“主承销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航证券为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
司,具有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及联席主承销商的业务资格,世纪证券为在中
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具有担任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的业务资
格。



       三、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 认购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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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
向 89 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深圳金信诺高新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 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
等认购邀请文件。上述 89 名投资者中包括截止 2022 年 12 月 29 日收盘后发行人
前二十大股东 15 家(剔除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基金公司 22 家、证券公司 17 家、保险机构 9
家以及其他投资者 26 家。
       除上述 89 家投资者外,2022 年 12 月 14 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报价
开始前(即 2023 年 1 月 4 日上午 9:00 前),另有 24 名投资者向发行人和主承
销商表达了认购意向,其中包括 18 家其他机构投资者及 6 名个人投资者。经核
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已向上述 24 家新增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
邀请书》。上述新增投资者不属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综上,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计向 113 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程序及其他相关
事项说明、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对发行结果的调
整方法及追加认购程序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认购金额等
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
效;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询价对象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申购报价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发行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4 日 9:00-12:00,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申购报价时间内,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 23 名投资
者发送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并据此簿记建档。具体情况如下:
                                       申报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     是否有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万元)     效报价
 1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77    3,000.00     200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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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     是否有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万元)     效报价
 2     刘福娟                                6.32    2,000.00      200          是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
 3     农业银行-华泰资产宏利价值成长         6.24    2,000.00      200          是
       资产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
 4     兴业银行-华泰资产价值精选资产         6.24    2,000.00      200          是
       管理产品)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管-
 5     兴业银行-华泰资产华泰稳健增益         6.24    2,000.00      200          是
       资产管理产品)
 6     UBS AG                                6.60    2,900.00      200          是
 7     蒋涛                                  6.11    2,000.00      200          是
       济南云海高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8                                           6.17    3,900.00      200          是
       合伙)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
 9     “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          6.61    2,000.00      200          是
       金”
                                             6.31    3,000.00
 10    魏巍                                  6.22    5,000.00      200          是
                                             6.06    9,000.00
                                             7.01    3,100.00
 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2    12,100.00    不适用        是
                                             6.26    18,800.00
 1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         6.31    2,000.00      200          是
       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
 13                                          6.66    2,000.00      200          是
       乙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基金
 14                                          6.26    2,000.00      200          是
       产品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
 15                                          6.66    2,000.00      200          是
       衡配置型投资账户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6.92    2,100.00      200          是
       般胜优选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69    5,100.00
 1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9    5,100.00      200          是
                                             6.11    5,100.00

       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互        6.69    9,900.00
 18                                                                200          否
       利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6.49    9,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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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价格    申购金额     保证金     是否有
序号              询价对象名称
                                           (元/股)   (万元)   (万元)     效报价
                                               6.11    9,900.00
                                               6.69    4,600.00
 19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9    4,900.00    不适用        是
                                               6.11    7,600.00
 20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2    2,000.00    不适用        是
 21     赣州发展信诺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6.08    2,000.00     200          是
                                               6.69    2,000.00
 2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49    2,000.00     200          是
                                               6.11    2,000.00
 23     海南省亿能投资有限公司                 6.20    2,000.00     200          是

       其中,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烜鼎互利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在本次
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范围内,为无效认购。其他 22 个参与本次发行申购
报价的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交了相关申购材料,
除 3 家基金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认购对象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
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均为有效申购。

       (三) 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的确定

       1、发行价格的确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底价为 6.02 元/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对有效《申购报价单》的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进行累
计统计,并依次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
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定价配售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6.26 元/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2、发行数量的确定
       根据本次发行相关会议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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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 8,500 万,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9,500 万元。根据询价结果,本次发行的股
票数量为 85,000,000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32,100,000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发行对象的确定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会议决议,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不超过 35 名。
       根据《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价格
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
根据该原则,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了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4 名,
情况如下: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
 1                                                    3,354,632        20,999,996   6 个月
        胜优选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92,332        29,999,998   6 个月
 3      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乙               3,194,888        19,999,999   6 个月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
 4                                                    3,194,888        19,999,999   6 个月
        衡配置型投资账户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
 5                                                    3,194,888        19,999,999   6 个月
        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6      UBS AG                                        4,632,587        28,999,995   6 个月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146,964        50,999,995   6 个月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27,476        49,000,000   6 个月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94,888        19,999,999   6 个月
 10     刘福娟                                        3,194,888        19,999,999   6 个月
 11     魏巍                                          4,792,332        29,999,998   6 个月
 1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                 3,194,888        19,999,999   6 个月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31,948       187,999,994   6 个月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基金
 14                                                   2,252,401        14,100,030   6 个月
        产品
                   合计                              85,000,000       532,100,000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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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四) 认购协议的签署、缴款及验资情况

     1、本次发行确定认购对象后,发行人通过主承销商向 14 名发行对象发出了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
简称“《缴款通知书》”)并与上述认购对象已分别签署了《深圳金信诺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该等《认购协议》明确约定了本次发行的认购股票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款和股
票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保密条款、合同终止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3]0014
号”《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
情况的验证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1 月 9 日 12:00 时止,中航证券指定
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参与本次发行的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人民币
532,100,000.00 元。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验[2023]0032 号”
《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1 月 10 日止,金信诺已向 14 名特定对象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500.00 万股,发行价格 6.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32,1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9,258,490.6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512,841,509.36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 85,000,000.00
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427,841,509.36 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



      四、关于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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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认购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询价结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4 名,其基
本情况如下:
     1、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     所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3 号楼 2090 室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 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        李震

                    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经营范围        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3,354,632.00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般胜优选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参与本次认购。
     2、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 567 号(金茂大厦)B3101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陆文朝

                    创业企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经营范围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4,792,332.00

     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 429 号 28 层(实际自然楼层 25
    住     所
                    层)2806 单元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00 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        段国圣

                    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与资金管理业务相
    经营范围
                    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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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11,837,065.00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
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乙、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基金产品、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型投资账户参与本次认购。
     4、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性质        有限合伙企业

    住     所       宝山区淞兴西路 234 号 3F-612

执行事务合伙人      谢红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经营范围
                    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3,194,888.00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参与本次认购。
     5、UBS AG

    企业性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住     所
                    Basel, Switzerland

    注册资本        385,840,847 瑞士法郎

  法定代表人        房东明

证券期货业务范
                    境内证券投资
      围

获配数量(股)      4,632,587.00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     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注册资本        762108.766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经营范围
                    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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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
                    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8,146,964.00

     7、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潘福祥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
    经营范围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股)      7,827,476.0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10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
     8、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巍

                    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
    经营范围
                    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
                    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获配数量(股)      3,194,888.00

     9、刘福娟

         住址       山东省烟台市******************

    身份证号        370212************

获配数量(股)      3,194,888.00

     10、魏巍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

    身份证号        330222************

获配数量(股)      4,792,332.00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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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0000.0000 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经营范围        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获配数量(股)      30,031,948.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 64 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

     (二) 认购对象备案情况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般胜优选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64145,般
胜优选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备案编码为 SXZ713。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铂绅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为 P1008205,铂绅
二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备案编码为 SJR21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此外,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也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
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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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
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登记备案手续。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泰康人寿保险
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型投资账户”、“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
乙”、“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和“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
基金产品”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上述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方法(试行)》规范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经核查,前述机构投资者中,瑞士银行(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刘福娟及魏巍为自然人;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福娟和魏巍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
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
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
基金产品相关备案。

     (三) 关联关系核查

     经核查,本次获配对象中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
机构及人员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
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主要股东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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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
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
料,核查结论如下: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上海般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般胜优选
 1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3         泰康养老-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乙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平衡配置
 4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型投资账户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
 5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十一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6                        UBS AG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8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0                        刘福娟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1                         魏巍                 普通投资者 C5         是

 12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传统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14      泰康资产聚鑫股票专项型养老基金产品      A 类专业投资者        是

       经核查,上述 14 名发行对象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
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人相关决议、《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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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授权和
批准;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
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对象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
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
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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