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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关于董事收到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3-27  

                        证券代码:300252            证券简称:金信诺           公告编号:2023-036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深圳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3
日收到董事姚新征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姚新征先生的配偶刘萍女士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2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
于对姚新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1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姚新征:
    经查,你担任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或公司)
董事期间,你的配偶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买入金信诺股票 8,100 股,又于 2023
年 2 月 1 日卖出金信诺股票 8,100 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
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姚新征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表示将充分
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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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
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
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
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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