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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信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4-08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2023年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
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
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
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方面又分为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事业部层面业绩考
核。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
基于公司及各事业部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
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
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各归属期内,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
的可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作废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合
计280,000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已完成,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
为人民币85,000,000.00元,公司总股本由577,153,834股增加至662,153,834股,公司
注册资本由577,153,834元增加至662,153,834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就前述注册资本变动情况结合治理需求和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进行修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李静女士未曾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李静女士具备履行相应职责
的专业知识及能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李静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提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为赣州发展金信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诺供应
链”)融资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是公司为保证金信诺供应链融资的
顺利实施、充裕金信诺供应链资金。金信诺供应链的资金流充裕将有助于其为公司
及公司子公司提供有效的代采服务,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同时,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赣州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金信诺供应链51%股权
的控制方将为金信诺供应链本次授信业务提供51%担保;且金信诺供应链的财务情
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综上,本次公司为金信诺供应链提供担保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担保议案时关联方董事已回避表决,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此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赵登平、黄文锋、王诚
                                                             2023年4月7日